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5]41号 2005-04-05 税屋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曾联合下文转发(厦财税[2003]3号),并从2003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但随着厦门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现行的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2000元已明显偏低。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时间),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提高到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为确实落实好此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核确定营业额,纠正定额偏低的现象。鉴于我市原个体户普遍存在定额偏低的情况,实行调高起征点后,各基层局对原双定户、特别是对原核定营业额接近新起征点的业户,要组织人员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对照,适当调高定额,尽量消除定额偏低现象。同时,对未达起征点业户要定期进行巡查,实际营业额一旦达到起征点要及时调整定额,防止未达起征点业户游离于税务管理范围之外。 二、[条款废止]严格发票管理,防止挪用发票。对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应统一公布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具体名单,不核定具体数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原则上不供应发票,确需使用发票的经管理员审批后限量供应,同时要纳入跟踪管理,对开票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月开票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只就发票部分征税)。 三、严格按照民主评税程序定税,努力做到定额准确与公平。各基层局要按照省市局有关民主评税的规定办理,抓好典型户调查、定额标准测定、单户税额核定和民主监督这四个主要环节,广泛征求意见,坚持集体研究,做到定额核定规范、评税程序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方式规范、公开时间规范、档案资料规范,做到注重程序,全面规范,秉公办事,公正执法。防止个别干部滥用低于起征点的核定权限,如有发现干部在起征点问题上假徇私舞弊的,定将严肃查处。 四、对私房出租营业税,仍按原规定,即月租金收入起征点为1000元。 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