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5]15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1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精神,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单独申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153号      2005-05-18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精神,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单独申报。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抄送:其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