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39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0
摘要: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391号           2005-12-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三代”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国税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国税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附件1),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并向受托单位发放“委托代征证书”(附件2)。

  (四)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内容的,向受托单位发出“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3),及时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五)因受托方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向受托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4),及时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六)国税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第五条 手续费的预算管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三)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四)国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国税局与各省辖市国税局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第六条 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 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国税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国税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国税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国税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国税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国税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使用说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标准:填写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的时限。

  4.协议第三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报告代征税款情况的时间,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5.协议第四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6.协议第八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附件2: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税委证〔 〕号

(委托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我局与你单位协商一致,由我局委托你单位代征税款,具体代征程序和代征税款的解缴程序,以及双方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执行。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附件3:

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税变委〔 〕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与我局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税委〔〕号),现因,需要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到办理修订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税终委〔 〕号

  因,根据你单位与我局签定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税委〔〕号)第条第款,我局决定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请接到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到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