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有避孕药品和用具、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这些免税货物的进顸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扺扣,如已抵扣的应予以进项税额转出。超级市场可能存在未足额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二)取得销售折让未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描述】:因供货商众多,超级市场在进场、议价、取得专票、支付货款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可能存在因货物质量等问题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按照规定,超级市场应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给供货方,之后依据供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在实务中,超级市场往往直接和减应付款项,不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多抵和进项税额,存在少缴瑁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取得平销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描述】:对超级市场向供货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超级市场可能将属于平销返利的收入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形式入账,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三条 (四)用于免税项目的运输费用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有避孕药品和用具、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采购这些免税物品对应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也应转出。超级市场可能未能准确核算并转出相关进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五)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开架售货的商品、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商品被盗、霉烂变质等损失,可能不做务处理,或人为调节损失比例,存在不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六)不同城市的独立核算连锁超市之同调拨商品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风险描述】:对于同属于一个总部、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超级市场之间(在同一市县的除外)进行商品调剂、调拨应视同销售。超级市场可能不不计提销项税额,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 (七)发生无偿赠送行为未视同销售的风险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为了广告宣传经常会将一些小件低价商品(赠品或小额提货单)进行随机免费赠送或者将商品用于赞助,这些做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超级市场可能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形,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 (八)适用税率不当少计增值税收入的风险 【风险描述】:超市可能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商品适用低税率,比如将熟食制品、冷冻食品、精加工的农副产品等应适用高税率的商品适用低税率,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暑公告2019年第39号) (九)取得连锁加盟费未确认增值税收入的风险 【风险描述】:加盟费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授子加盟商使用,向品牌持有人支付的费用。根据税法规定,应对取得的加盟费收入计提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能收到加盟费时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存在未计提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二、企业所得税 (十)向总部支付的部分费用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子公司支付给总部的管理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超级市场子公司支付给总部的借款利息费用超过限额的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能存在违规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未按实际使用面积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超级市场门店众多,铺面类型多样,有独立商铺,有综合体的单位铺面,有商住楼的底层商铺,也有住宅楼改建的铺面。有产权的超市门店房屋基本都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金三系统登记了房源信息,但因种种原因部分房产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在金三系统登记土地信息,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如超市门店房屋为租赁,则租赁人为土的实际使用人。如果土地产权人不在本地或土地产权存在纠纷,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此类房屋可能没有在金三系统登记不动产租赁信息,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种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出地使用税着开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五条;《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第二条 四、印花税 (十二)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未足额申报,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风险描述】: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目前,超级市场大多未按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实际发生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多由采购、营销等业务部门掌握,财务部门难以掌握准确的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农村小超市的税务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你超市是个体户,一般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纳税人的销售情况,实行定税,按月缴纳,国税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税率4%。如果超市是企业,并且有能力准确核算,则企业自行申报,小规模企业按4%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实行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基本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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