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12
摘要: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申报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三)充分运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要求,运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税源分析、涉税信息汇总、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工作。针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将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请及时在税务总局“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载安装。

  (四)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数据和总结报告应在2010年7月底前上报。

  (五)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应按时上报至税务总局“FTP://所得税司/综合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不需再报送纸制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五、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2日


  张伟点评——纪念“148”君(应税所得与免税亏损的相互弥补PK应税亏损与免税所得的相互弥补)

  总局63号公告明示国税函[2009]184号文件作废,那么这是一个“文件作废,精神永存”动作呢,还是政策改弦更张呢?答案是:政策变了!!不过列位看官,不听总局讲,只看填表说明,甭管您多高水平,您也是看不懂的,原因很简单,填报说明错了!

  案例1:M公司2014年应税利润1000万元,免税所得亏损500万元,于是该公司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0万元,而第20行“所得减免”的填表说明明确”本行小于0”时填写负数,于是19行(500万)-20行(-500)=1000(万元)

  看到这里,您会说,我懂的,这叫“桥归桥,路归路”,不允许应税所得弥补免税亏损,所以应税所得仍是1000万元,这其实也就是148号文件的填报口径。慢慢慢,就是本次宣讲会,总局明确:现在的政策口径是“允许应税与免税的所得与亏损相互弥补”,这行的填报说明改为“当20行小于0时,以0填报”。即19行(500万)-20行(0)=500万,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有的看官可能说,总局说改就改啊,我就按照填表说明执行,我塞,你还真别抬杠,英明神武的国税总局是你吐几口口水,就能淹死的么?人家马上,将申报系统校验值改为负数根本填不进去,不就可以了么。再说了,这个改法,是对纳税人有利的,您再吐槽,有人咬你!

  什么,什么,这个改法对纳税人有利?不见得吧。您说的对,只是当免税所得亏损时对纳税人有利,当应税亏损,免税盈利时候,的确情况变得很糟,纳税人吃大亏了!

  案例2:M公司应税亏损1000万元,免税所得1500万元。于是乎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则19行为500万元,假设第20行填报1500万元,则可供弥补的亏损为-1000万元。即:仍然是“桥归桥,路归路”,免税所得也不能弥补应税亏损,仍然是148口径。

  然而请看A1060000(弥补亏损表)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 的填报说明:“主表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主表20行(所得减免)>0,则19-20-21行,减至0为止!请看好了,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主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名字相同,意义不同,弥补亏损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可供弥补的亏损数值。因此,上例中主表19行500万元,减去20行的1500万元,减至0为止,即:可供弥补的亏损是0,而不会按照148口径的1000万元,企业显然吃亏了!

  总结:新申报表应税、免税弥补亏损的政策与148号文件大反串,整个一“乾坤大挪移”,148口径安息吧!

  当然国税函[2009]184号文件并非全然没有留下遗产,主表填表说明开篇就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有税收按税收,没有税收规定,会计制度就是税收规定”的理念,得到了传承。当然这句话的含义,展开了又是一大篇了,暂且按下不表,总之148号文件的这句话,还是得到了传承。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遗产还有:视同销售表第5行条包说明:“(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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