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100条税收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1
摘要: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100条税收政策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鼓励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它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缩减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5.减少因税率理解不一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可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延长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原为90天),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下调为3%,不抵扣进项税额。

  8.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9.鼓励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鼓励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于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是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继续使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支持企业缴纳“五保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鼓励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支持企业雇佣下岗职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6.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7.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第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对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19.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2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1.鼓励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2.鼓励非居民企业前来投资。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一般规定

  23.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24.鼓励多种方式出口。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25.支持出口加工区发展。第一,对运往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照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第三,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26.支持国内企业参加国际招标。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27.缩短出口退税审批时间。国税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分管局长必须在审核结束后3日内完成审批;国税机关每月28日前,完成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审核、审批,并将审批资料移交给负责退(调)库的国税机关。

  28.延长出口收汇核销单提供时间。从2008年6月起,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29.延长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期。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30.延长退税凭证丢失企业申报退税期。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31.延伸出口企业退税资格。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

  (四)税收征管优惠政策

  32.实行缓缴税款审批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实行延期申报核准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4.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35.实行特定收费减免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促进石化产业基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36.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对生产销售航空煤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37.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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