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机构向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总机构向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并开具增值 税发票属于销售行为,即属于购销合同性质的凭证,需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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