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非法人之间购销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7-27
摘要:问题:总机构向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

问题:总机构向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它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总机构向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并开具增值 税发票属于销售行为,即属于购销合同性质的凭证,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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