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业务员为企业正式职工,签劳务合同、负担社会保险,无基本工资,只按公司相关规定取得业务提成。在计算业务员提成时,记入“销售费用/业务”科目中,支付时暂扣10%,年末时会有未支付完的业务提成。扣留的部分是否调增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给内部员工的业务提成,无论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实质都是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于工资、薪金扣除问题,上述条例中强调,可以申报扣除的工资为本年度“支付”金额。跨年度支付很多地方有明确的执行口径。实务中,很多省份给出的口径为,上年应付未付的工资余额,如果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如果汇算清缴期终了后发放的,则对汇缴年度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实际发放年度再进行纳税调减,实现税前扣除。 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所在地的执行口径。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规定: 4、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