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2]193号 2012-07-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13]12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3785.75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25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111号)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停止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