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家分公司,按要求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汇算缴纳。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额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还是只以分支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上述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非居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有关费用的扣除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要取得某种收入,往往需要其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提供某种管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方面上的支撑服务,有些费用支出可能是通过总机构或者由总机构所负担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若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分摊其在中国境外总机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能会出现这些机构、场所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支出无法得以体现,也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所以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本条沿袭了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有关费用,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总分公司之间支付租金 不作为费用扣除 中国税务报: 江西华发实业有限公司 赵会计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相对独立的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可能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为此,总公司每年在账务上正常计提这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收到21万元时,挂在与分公司的往来账上。同样,分公司也只需将支付给总公司的款项挂在往来账上,年底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利润考核时,由分公司承担这部分折旧费用即可。 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 汇总纳税时四项费用扣除限额问题 问题: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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