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18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我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3]4号        2013-01-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我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已废止,《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503号)中“我省各级农发行应缴纳的营业税,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规定,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的政策也相应失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