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的税法分析

来源:大成律师所 作者:于吉吉 人气: 时间:2013-10-09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财税[2013]37号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财税[2013]37号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配套本次试点共下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多个文件,以确保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点评:
营改增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性举措。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税。正因为如此,从1994年现行税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预设了未来将两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税种—增值税的考虑。可以说,营改增是一项早就纳入税制改革视野的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性举措。因此,在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营改增被作为本次改革的先锋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次营改增后,税率分为以下几档:
一般销售17%或者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13%(销售或者进口《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规定的货物);
(交通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11% 6%有形动产租赁除外);
(出口、0%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3%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公共运输、试点前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及交通运输服务较以前营业税税率(5%和3%)有较大提高,部分现代服务业较以前营业税税率(5%和3%)有所提高。

但在营改增后,这些行业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发票税额不仅可以作为接收发票方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这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可以将自身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以增值额缴纳增值税。具体抵扣的项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在营改增后,应结合税率和抵扣项目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计算,来确定企业实际税负比营改增前是增加还是减少。为此,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后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税负进行合法、合理的分析和规划,以达到企业经营与纳税的平衡点。

律师简介于吉吉: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法律业务部主任,工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经济学(会计专业)双学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成员。1997年作为选调生进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十多年,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过税收征收、管理、稽查、政策法规、各税种管理、纳税评估和涉外税收等税务工作,对税务法律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业务领域:税务筹划及税务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上市;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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