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某公司日常营销活动中,为了拓展业务,向有关人员(非本单位职工)赠送实物礼品,2012年度共赠送礼品价值金额合计9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8000元,除向有关人员追缴税款以外,对该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倍的罚款。 税法分析: 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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