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我也是国税局法规科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的人员,最近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一个问题,我辖区内一户大企业专门做出口退税的,在总局要求纸质电子信息全部齐全后才能申报退税,比如企业6月底结账,而在进行6月的出口申报时,电子信息通常要7月7号左右才能确定,他们的进项税额转出要到7月7号才确定,做账在6月底,而进项转出要到7月初才确定, 账上这个科目还怎么处理?
答:建议该生产企业在每月底结账前去主管税务机关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预审对有电子信息的报关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且按照电子信息齐全出口额与征退税率之差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上述方法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数据就会相同,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不会出现差额。
如果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如果差额为正数,在下期作账,借:主营业务成本(正数),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正数),调整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上该正数差额;如果差额为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调整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加上该负数差额,即减去该差额。
2.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代理A公司进口一台免税科研仪器(A有海关免税进口证明),货款由A公司先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再代为对外支付。A要求开票金额为全额(货款+代理费),问我公司应如何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我公司作为国内流通环节,即便进口商品为免税的,我公司若全额开票,是否应承担销项(且没有进项)?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属于受托方,可以按照委托方A公司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此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缴纳增值税。您公司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进口科研仪器免征进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元。
在该笔代理进口业务中,您公司作为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您公司对国外支付货款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向委托方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问:收汇金额大于出口金额,怎么办?有时候多500美元,有时候多100多美元,多收汇的原因是:国内的运费、港杂费是我公司付,报关单上面没有把这部分的钱算到商品里面,货物收到时,外商就多付了运费这部分的款给我们。举例:出口报关单金额10000美元,收汇10500美元,以FOB方式出口。请问多出来的收汇金额怎么处理?还有出口的资料要求要装订起来请问是装订有什么要求或者格式?
答: 建议您公司将多出来的收汇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4.问:出口免抵额一定要做会计分录吗?是否可指导一般贸易会计分录?
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免抵额必须要做会计分录。现将生产企业一般贸易的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简单整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 价)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例:某企业有出口业务与内销业务,2014年2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万元,税额为 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
(2)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为300万元,且单证信息齐全。
此货物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从以上给出的信息,我们可作如下计算步骤: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15%)=6(万元)
(2)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7%-(200×17%-6)=-11(万元)
(3)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300×15%=45(万元)
(4)因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出现的留抵税额是11万元,小于免抵退税额45万元,国家默认这11万元留抵税额是由于生产外销产品所购进原材料已支付的进项税还没有抵完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可以申请退税11万元。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45-11=34(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
应退税额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
免抵税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4
5.问:我公司是一外贸企业,想从国内购进聚乙烯原料,委托或者作价给国内无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生产成塑料袋,然后由我公司出口销售,请问,现在是不是只能用作价加工方式呢?请分别就委托加工和作价加工情况详细介绍一下。
答: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和原来不同,原来是根据取得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现在是外贸企业需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根据加工企业开具的成品专用发票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