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应在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时,才进行征收。对以不动产投资和入股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二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既可能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也可能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名目多种多样。这实质上是一定时期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行为。尽管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现,但由于投资者的收入并不随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增减,因而性质上属于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在不动产投资入股中,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以上两种投资方式之间进行合理选择,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案例—— 由于光华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光华公司以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竣工,光华公司“在建工程——华兴大厦”总金额达5 220万元。 当光华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明日公司名下,却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明日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光华公司,如果要转移至明日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需缴纳营业税约302.4万元。明日公司自己出钱盖楼,最后为了获得它,却需要自己的关联公司缴纳约302.4万元的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该项业务可采用两种筹划方案: 明日公司应当于2002年5月份与光华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明日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直接开给明日公司,由光华公司将发票转交给明日公司。明日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 方案二:房屋建成后投资入股 可见,以不动产投资的税收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纳税人应当运用这一政策精心筹划,以降低税负。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