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构想

来源:南京财经大学 作者:王建伟 人气: 时间:2015-01-05
摘要:适逢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该政策的调整主要是税制设计更加接近企业所得税法理。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是整个个人所得税制漫长转型过程中的一小步...

3.税制结构理念的一体化
按照科学的法理构建整体所得税制,在税制结构的形成中,尤其要注重所得税的计税原理、计税方法、费用扣除等所得税政策设计的核心部分的理念在两个税种之间得到一致性贯彻、体现。尽管企业组织和自然人的组织形式是不同的,但企业组织也是“拟人化”的产物。是一个法律上设定的组织。企业(公司)这一用语在实质上不过是由许多股东个人、债权人个人、员工个人、供应商、消费者个人等按照契约形成的集合体的简称。其法理因个人而逐步推定。而个人也可以在法理上比照“公司企业”对待。在案例法实施的国家,有许多法律判例,自然人的行为经常参照“公司组织”的行为方式进行判定。强调按统一的理念对待两个不同的税种,尤其在对待“个人”课税的政策设计上应该比照“公司企业”对待,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法理上能否比照企业组织课税,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也是所得税政策的新课题。特别是随着今后淡化分类,强调综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出现,个人所得税政策要适应各种收入形式的纳税人,必须在计税的原理和方法上与“公司企业”的计税方法靠拢。

4.制度内容的一体化
所得税制度内容的一体化强调的是两个税种在实质上保持同理同架构。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过程、费用扣除的范围、标准到相关的优惠规定等制度要素应保持税法具体规定背后的政策依据的一致性,并在此基础上的税法具体规定在实质上的一致性。

三、所得课税一体化制度设计的几个问题
(一)计税原理的一体化思考
所得税的计税原理是根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后的余额形成应税所得。主要适用于有各种经营、业务活动中会发生各种直接与间接成本、费用的经济组织和企业等。由于这种扣除体现了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同时体现所得税对“净所得”课税的概念,所以这种计税原理是值得称道并长期适用的。那么,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或生活中为取得收入或维持生计也会发生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成本或费用吗?这些成本费用能够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得到扣除吗?其具体体现就是在纳税主体所得的计算上能否允许象公司一样扣除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综合所得的课税机制?增加个人所得税纳税费用扣除项目设置?

一体化的税制结构原则已经明确,对待个人纳税人,应该承认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或生活中为取得收入或维持生计也会发生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成本或费用。既然是对“所得额”征税,就应对个人可能产生的各种与收入或与生计密切相关的成本、费用给予(充分)扣除,使得所得税在对待不同纳税人的所有层面上科学体现其政策指导思想上的一体化,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所得税制度设计的思想精髓。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已规定了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取了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的计税原理计算其应税所得。但忽略了绝大多数非从事生产经营或承包承租的个人,其所得同样也会有各种合理的成本、费用发生,也应按这种“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的理念进行设计的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中增加个人所得税纳税费用扣除项目设置,是目前个人所得税体现一体化的政策目标与指导思想的要求。也是所得税同理同架构思想的反映。更能体现科学、人性的所得税治税思想。所得税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日常生活的多元性等带来的变化。尽管增加普通个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项目,会减少税基,但费用扣除可以象“公司所得税”因为财政收入的需要,在相关费用扣除的范围与标准上做适当的控制。但现有的个人所得税除免税额扣除外其他个人的成本费用一概不予考虑,是不符合科学理性的所得税思想精髓的。

增加设置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可以考虑为几个层次: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如交通费、培训费、业务人员的招待应酬费、搬家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费用,如住房信贷的利息、医疗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婴幼儿的托儿费、赡养老人、残疾人的支出等;以及体现国家所得税政策性鼓励的项目,如个人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购买国债和公共项目债券、慈善捐赠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原有的生计费扣除。在确定扣除项目与内容的基础上,再考虑扣除标准等费用扣除的水平与技术安排等。

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政策,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上必须逐步变分类征税为综合征税,以适应个人所得税纳税费用扣除与全面所得相匹配的需要,包括费用扣除中有些与总所得成比例扣除的技术上的需要等。

(二)一体化思想中有关纳税人规定的考虑
在一体化所得税政策中,对公司(企业)组织的纳税人与个人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地位、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也是普遍适用相同的管辖权原理。随着公司(企业)组织两套所得税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的税收待遇,税收管辖权也是建立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用的基础上。而不考虑内外资的形式。与此相适应,今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要求实施,而不考虑人的内外有别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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