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制结构理念的一体化 4.制度内容的一体化 三、所得课税一体化制度设计的几个问题 一体化的税制结构原则已经明确,对待个人纳税人,应该承认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或生活中为取得收入或维持生计也会发生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成本或费用。既然是对“所得额”征税,就应对个人可能产生的各种与收入或与生计密切相关的成本、费用给予(充分)扣除,使得所得税在对待不同纳税人的所有层面上科学体现其政策指导思想上的一体化,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所得税制度设计的思想精髓。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已规定了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取了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的计税原理计算其应税所得。但忽略了绝大多数非从事生产经营或承包承租的个人,其所得同样也会有各种合理的成本、费用发生,也应按这种“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的理念进行设计的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中增加个人所得税纳税费用扣除项目设置,是目前个人所得税体现一体化的政策目标与指导思想的要求。也是所得税同理同架构思想的反映。更能体现科学、人性的所得税治税思想。所得税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日常生活的多元性等带来的变化。尽管增加普通个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项目,会减少税基,但费用扣除可以象“公司所得税”因为财政收入的需要,在相关费用扣除的范围与标准上做适当的控制。但现有的个人所得税除免税额扣除外其他个人的成本费用一概不予考虑,是不符合科学理性的所得税思想精髓的。 增加设置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可以考虑为几个层次:与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如交通费、培训费、业务人员的招待应酬费、搬家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费用,如住房信贷的利息、医疗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婴幼儿的托儿费、赡养老人、残疾人的支出等;以及体现国家所得税政策性鼓励的项目,如个人购买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购买国债和公共项目债券、慈善捐赠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原有的生计费扣除。在确定扣除项目与内容的基础上,再考虑扣除标准等费用扣除的水平与技术安排等。 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政策,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上必须逐步变分类征税为综合征税,以适应个人所得税纳税费用扣除与全面所得相匹配的需要,包括费用扣除中有些与总所得成比例扣除的技术上的需要等。 (二)一体化思想中有关纳税人规定的考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