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99号: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04-15
摘要: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2015年0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次明确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2015年0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次明确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发票信息源头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发票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

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纳税人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但小规模纳税人有其特殊性。”该负责人解释,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暂免缴纳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暂时不能抵减,只有企业壮大后缴纳增值税时才能抵减。

为避免推行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将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