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通过协查发现线索转入稽查程序查处的稽查案件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六)对协查系统的软件功能、业务需求、节点变更、网络及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控分析并上报有关情况及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当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 第六章 文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协查任务结束后,形成的各类协查函件与文书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在30日内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协查资料由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定期整理归档,归档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保管期限至少5年。归档资料包括: (一)委托协查需归档的资料包括: 1.认证系统转入协查的归档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软盘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等; 2.内部生成协查的归档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发票协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等。 (二)受托协查需归档的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企业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税务检查通知书》、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协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三)上报统计表、《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等有关资料。 (四)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反馈表、台帐等有关协查工作的综合资料。 第三十六条 案卷应当按协查编号、在完成协查工作后装订立卷,做到资料齐全,目录清晰,规范管理,便于查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施行前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与本规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规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1: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 屋附件2: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税 屋附件3:专用发票协查表 税 屋附件4: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 税 屋附件5: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 税 屋附件6: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税 屋附件7: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税 屋附件8:企业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税 屋附件9:税务协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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