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大政发[2015]45号 2015-9-29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按照《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要求,结合大连实际,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将现行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加载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为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并将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同时,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二、统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工商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登记机关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的统一代码和基本信息。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核对使用。(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工商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基本信息共享给质监、税务部门,实现数据交换、信息互认,税务部门要及时更新内部业务管理系统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确保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依托全省网上审批平台,积极推进企业“一照一码”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2016年底前实现全市范围内“一照一码”网上办理。(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三、有序推进已登记企业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平稳过渡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到2017年底前完成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相关证照;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已登记企业在2017年11月底前未发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且未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持“一照一码”换发申请表,向工商部门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现改革成果互认共享 全市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三号”“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三号”“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与“一照三号”“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做好制度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推进全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强化组织协调,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培训宣传。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内容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业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对改革内容宣讲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建设全市统一代码数据库,建立质监、工商部门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配合) 建设全市“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企业统一代码等基本信息到市统一代码数据库的回传,以及与全市各级税务部门的数据自动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改造升级全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确保“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顺利实施和税务部门后续内部管理业务的有序衔接,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在工商、税务部门间的互通共享和有效应用。(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本意见实施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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