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定额发票式样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5]280号 2015-11-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精神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请,经研究,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1月20日起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442X。 四、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8日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承办处室:发票管理所 承办人:高任俊 联系电话:024-2329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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