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合同,化解“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4-02
摘要: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

     二、具体实践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钢材,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4份,发票注明价款15208984.80元,税额2585527.42元,价税合计17794512.22元,甲公司据此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的货物(钢材),主要是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的。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8552769元,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9155302.33元。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丙公司8552769元,具体如下图所示:

  请分析,甲公司从乙公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要抵扣应如何签订合同?

  2、涉税风险分析

  本案例的实质是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代为乙公司偿还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款项(资金流)与从乙公司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票流)的情况,是一种票款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发票、而将购货款支付给丙公司8552769元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242710.03元不得抵扣。

  3、规避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涉税分析

  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三方抵债协议:甲公司直接支付丙公司8552769元,代乙公司偿还丙公司的债务8552769元,甲公司不再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只欠丙公司602533.33元。

  首先,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此项行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甲公司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并未漏税,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此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

  其次,三方转账属于企业正常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实质上最终收款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收款单位是一致的,三方抵款协议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实质上并不违背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

  再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强调了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而且第二条取得款项后,加了一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企业若有三方协议与第三方收款的凭据,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实际已将三方协议也纳入了资金流的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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