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关于减免税进口企业报送年报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79号《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 否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请各减免税申请人注意于3月31日前递交报告。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减免税企业报告递交地点: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15、16号窗口。 咨询电话:7703522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窗口 厦门海关12360服务热线 2016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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