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甘评协[2021]5号 2021-2-3 各资产评估机构: 《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已经2021年1月15日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2月3日 附件: 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透明度,增进公众对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了解,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开展甘肃省内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 第四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评估机构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评估机构应当参加业务收入的信息发布: (一)当年未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列数据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信息发布按收入由高到低排列顺序。 评估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以资产评估机构为主体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具有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法定业务不纳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申报的范围)。 第六条 业务收入信息发布时,同时公布以下信息: (一)在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人数; (二)评估机构从业人员人数; (三)处罚和惩戒情况:本年度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因为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上述信息以上一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七条 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信息依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机构信息、资产评估师人数取自“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信息取自“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或行政执法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公文文书。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填列和适时更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评协负责对评估机构填列和更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涉及合并事项的评估机构,在上年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按合并后的评估机构列入信息发布范围: (一)已签订合并协议,形成合并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完成评估机构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需取得新的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公告。 第九条 省评协结合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资产评估师年检对评估机构提供数据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条 信息发布后,如发现评估机构填报数据信息不实,省评协将责令相关评估机构限期公告更正,对没有按期公告更正的相关评估机构,给予公开批评;对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评估机构,给予公开批评,撤回所发布的相关评估机构信息。对相关评估机构填报业务收入信息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由协会惩戒委员会按照《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作出惩戒。 第十一条 省评协注册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信息发布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重大争议等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级暂行办法》(甘评协[2017]2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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