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5-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第二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附件1表格中“应纳增值税(营业税)”修改为表格中“应纳增值税”。附件2表格第6列“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表格第6列“主管税务机关”,删除附件2表格第7列、第8列、第9列。
一、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继续维持省级汇总纳税模式。 在成都市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暂由省分行(公司)汇总纳税;在其他市(州)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可指定一家县(区)支行(公司)汇总纳税。 二、[条款修订] 需要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由其市(州)分行(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制《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应当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中注明各分行、支行(公司)原营业税款实际入库地,以及营业税汇总申报情况。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条款修订]附件: 1. 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 2. 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