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来源:杭州国税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6-21
摘要:主题: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复内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

主题: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复内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第三只眼:关于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有一个情形的变化:

财税[2016]36号: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转到了另外一种描述财税[2016]36号: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从“消费”到“发生”,看似简单了,但是小编认为更复杂了,消费原来是倾向于人在境外,消费了,而发生,那是不是只要在境外发生的,没有进入境内就是中国征不到税了吗?跟我们增值税的劳务一样吗,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才征税吗?

杭州国税的意见还是106下的情形认为都不属于应税行为,何况36号文件情形下的呢!下面我们进一步结合各地税务机关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的意见:

(1)福建国税

问题一: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软件,我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是否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公司在境内下载使用软件,不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二:香港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香港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该项广告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三:境外的公司为我公司出口的货物提供境外销售代理,我公司是否要为该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该业务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四: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由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支付的检测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属于境外单位销售向境内单位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上海税务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3) 黑龙江国税

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一项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此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最后我们看看53号公告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如果从发生的角度,上面的这些解释有“多余”之说,这儿给出肯定的答案也是为纳税人在征管当中的解释起到利好的效率作用,不宜用这儿的规定之外的都要认为代扣代缴作为判断条件。所以大家可以发现,现在的判断解读确实有收缩范围的变化。但上海税务的解释,小编认为还是从消费的角度分析的,大家可以适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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