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取得一次性退役金及经济补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9号) 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届时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营业税政策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统称“增值税及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予以前述限额(定额)扣减营业税及附加以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备案事项 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退役士兵就业增值税优惠。纳税人在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增值税优惠的当月办理备案手续: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为01011805;2017年起为01011811),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提供: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等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为01011808;2017年起为01011812),自招用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2014年至2016年为05011803;2017年起为05011804):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2014年至2016年为04011801;2017年起为04011802):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按规定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纳税人须妥善保管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提示:纳税人对所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 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转业干部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相关营改增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享受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享受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一、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新办企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上述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分别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四、备案事项 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1.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应提供: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等)。 2.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应提供: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等)。 (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应提供: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示:纳税人对所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 4.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 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新办企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前为营业税)。 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上述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分别按照相关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四、备案事项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应提供: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等)。 2.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应提供: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应提供: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示:纳税人对所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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