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福建地税)

来源:福建地税 作者:福建地税 人气: 时间:2018-03-15
摘要:一、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
  一、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二、问:我们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来电咨询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可以按这两个通知执行吗?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延长执行期限的通知情况下,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不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契税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
 
  四、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五、问:请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款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款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七、问: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预计可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
 
  八、问:一个员工在两个单位任职,两个单位都在1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可以将两个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成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同一月份从不同任职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在自行申报时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纳税。
 
  九、问:2018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问: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十一、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交通强制险协议,是按保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还是按定额五元贴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修改为千分之一。”因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交通强制险协议应按保费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十二、问: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十三、问:购销双方如果未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应按规定贴花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因此,对购销双方未签订合同,但有购货单或进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四、问:听说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所变动,有具体的文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十五、问:什么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问:居民个人因拆迁重新购买住房的,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七、问:单位在1月份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费金额为3000元/年。单位在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3000元的保险费用可以按12月进行分摊,按250元/月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因此,单位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3000元可按12月进行分摊,按250元/月计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十八、问: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在不同的月份发放,第一次发放时已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了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发放时还可以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问:企业发生各类重组如何确定重组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二十、问:企业2017年12月份计提了员工工资,在2018年1月发放,该笔费用能否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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