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申领方便、自开自抵的特点,而当前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较为松散。由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上多存在不合规的问题。而实践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或者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漏洞虚假出口农产品进行骗税的案件频发,导致农产品整个行业面临极高的虚开和骗税行政、刑事处罚风险。本文对税务机关稽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的思路和方法进行梳理,进而对几种常见的虚开交易方式进行讨论,揭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面临的虚开、骗税风险,并为企业提供风险应对建议。 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多发,税务机关已有成熟的稽查思路与方法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特殊性易引发虚开行为 根据当前政策,农产品收购发票采取“事先申领、自开自抵、留存备查”的方法,收购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后,可以收购发票所载收购价款×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在发票申领环节,企业只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企业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审批表》等一般材料。农产品收购发票申领与开具的便利特点引发了大量的虚开行为,而在农产品出口领域,也是由于此原因,产生了出口企业利用虚开的发票虚假出口农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二)税务机关稽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的思路与方法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法犯罪的猖獗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和严厉打击。对于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案件,税务机关通常从以下角度和方法进行稽查: 1、对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查证。主要方法包括:(1)对收购凭证列明的农户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获取农户证言核实业务真实性;(2)对农户所在村集体进行函证或实地调查,查实农产品供货情况与农户对应承包土地面积、产量等情况是否匹配;(3)调查农产品的运输方式,并查证是否有过磅单,入库单,并对过磅单记载真实性进行核查;(4)收购企业为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对领料单、水电等燃料耗用、生产加工设备及能力情况进行调查,核查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及购销配比情况;(5)企业加工后出口的,对关联的出口货物单证进行核查(农产品收购发票业务不实也可能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线索倒查引发)。 2、对农产品收购业务款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主要方法包括:(1)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付款单据、银行流水记录等进行核实,查证是否有相关款项支出,或者转入相应农户的账户;(2)对农户的收款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检查农户是否将收到的款项转入其他个人账户后再转出,查证是否有款项回流情况;(3)核对农产品运输费用的收付款明细以查证款项收支情况是否与货物交易情况相符等。以此查证款项收付情况是否与货物交易情况相符。 3、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核查。主要方法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与货物购销情况和款项收付情况进行比对,以查证涉案交易的发票是否与货、款一致。 二、农产品交易的三类常见模式均易引发虚开风险 (一)无货虚开:虚构农户信息,取得进项并对外虚开牟利 该种交易模式下,行为人在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后,伪造农户身份信息、自产自销证明等材料,虚构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再根据可抵扣数额虚构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点子费、开票费等方式牟利。(图1) 该种交易模式下,因不存在实际的货物交易,因此,受票方所支付的价款会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资金回流,辅之通过对留存的农户身份证信息核实,该种交易方式一经查处,就会坐实虚开行为,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二)有货代开:散户——大户——农产品收购企业 实务中,因经营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收购企业需要对接的收购对象较多,农产品收购数量需求庞大,搜集散户信息实现与散户的直接对接成本较高,因此往往存在个别大户先从零散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再将从散户中收购的农产品销售给收购企业。(图2) 根据现行政策,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由收购企业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开具,而大户向零散农户集中收购的农产品在严格意义上已经不属于“自产”,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并不能向大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是,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则是大户对零散农户采集信息,并将过磅单、自产自销证明等材料连同货物一并运至大型收购企业,此时,收购企业会根据大户自带的货物+农户信息+自产自销证明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从而进行抵扣。在此种交易模式下,办案机关往往会以票货分离或并非从自产自销农户手中收购,不符合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而追究大型收购企业虚开发票的责任。 (三)有货代开:外地农户——本地农户——农产品收购企业 能否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企业能否实现增值税抵扣的关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而就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规定而言,仅有少部分省规定收购发票可以在省内跨市、县开具,大部分省作出了相反的规定或者并无明确规定,例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规定区域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上述规定与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实际情况严重脱离,将行业的发展限制在本省本市。为了规避政策,一些跨市、跨省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向外省市收购的农产品,通过利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单位信息,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符合抵扣政策要求。(图3) 该种交易模式类似于“挂靠”,无开票资格的外地农户“挂靠”本地有资格的农户,但是,由于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该模式下的挂靠是否合法合规,为证明交易真实性,农产品收购企业往往还需拟定与本省市农户的交易合同、收付款凭证、过磅单等材料,该种交易安排导致的资金回流与票货分离问题将使得收购企业面临巨大的虚开风险。 三、虚开与骗税相伴生关联,企业构成虚开或再面临骗税风险 由于骗取出口退税需要通过伪造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来制造货物出口的假象,而申请退税又以进项发票作为退税数额的依据,因此,虚开发票常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一个手段出现。换言之,骗取出口退税经常借助虚开发票行为,而虚开发票行为多服务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实践中,虚开违法犯罪行为与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相伴生关联的特征,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打击虚开行为的同时,如果案件中存在出口业务,往往还将关注案件是否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并对此一并进行查处。 前述农产品行业三类常见模式均易引发虚开风险,而如果农产品涉及出口业务,则可能再将面临构成骗税的风险。《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由此可知,虚开发票是认定构成骗税的一个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构成骗税不仅会面临行政、刑事处罚,还会影响到自身其他出口业务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因涉嫌骗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对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如果已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要被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而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这些规定表明,企业一旦卷入骗税风险,会给经营发展造成巨大不利影响。 四、税务稽查程序关系案件走向,企业应妥善应对稽查化解虚开、骗税刑事风险 (一)税务稽查程序关系案件走向,企业应对此予以重视和关注 虚开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四种方式,分别为税务机关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购销交易链条企业牵连案发,报案、举报、自动投案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获得的犯罪线索。前述四种案件来源中,尤以税务机关移送数量占比较高。因此,如果企业因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稽查的结论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税务稽查认定案件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那么接下来就很有可能因案件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时,相关企业与人员将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因此,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程序予以格外的重视和关注。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已经对案件作出虚开、骗税的定性时,企业应提高警惕,如果此时企业不以为意或心存侥幸,一旦案件被移送处理,再对风险进行化解则难度必然加大。 (二)涉税案件行刑程序关系紧密,企业应及早化解风险 由于涉税刑事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后移送公安机关,行刑交叉的特点较为显著,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符合程序规范,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如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关于企业虚开的情况说明》等都能够成为证明企业构成涉税刑事犯罪的重要证据。同时,由于虚开刑事案件多由税务机关稽查后移交,且虚开犯罪涉及的发票开受、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回流情况、虚开税款数额、抵扣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等关键事实,司法机关均需要借助税务机关力量侦办,且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也带来税务机关深度参与虚开刑事案件办理。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在稽查程序中通过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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