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11-5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2月6日前,通过来电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2256451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69号)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69号)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工作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因2个文件的内容在上级相关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且规定内容一致,市局没有必要重复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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