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加强税务日常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日常的管理工作对于防范和杜绝偷税行为的发生更具实际意义。因此要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把偷逃税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一要注意选案的科学性。平时的选案不仅要对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检查,同时要重点对生产民用产品以及固定资产等可能出现税收漏洞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有效监控,防止部分企业税收负担率的表面上看视正常,但却存在大量现金销售、体外循环甚至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问题。二要完善、健全建账建制工作。在日常税收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财务制度比较混乱,有此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的财会业务水平较差;还有相当一些私营股份制企业还没有专职会计,一些账薄,特别是仓库账还没有设立,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出入库没有记录,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通过账册准确核算。对这种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的行为,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和监督,另一面要在每年的一般纳税人年检过程中把好审核关,对经审核财务制度混乱,有关账薄、账册、凭证、资料不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不予通过年检这个关,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此促进和规范企业建账建成制的目的。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发票监控。要经常对企业使用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对企业进行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宣传教育、辅导和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出现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企业账外销售偷逃税款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发现企业故意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收违法的活动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并采取发票控管措施,以票控管。四要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税收漏洞。要重点对企业现有厂房、设备职工数量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与企业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比较;对企业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如用电、用煤、用油、用水)可能达到的产出与该生产周期实际产出相比较;对企业当期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可以达到的产量与企业当期实际产量相比较;对该企业的同行业税收平均负担率与该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相比较。在日常管理中特别要对企业当期销售额与实际生产力悬殊较大、对企业当期产出与能源消耗及原材料耗用不成比例、对企业当期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或长期倒挂等不正常情况要高度重视,查清原因,将故意偷逃税或偷逃税嫌疑较大的企业及时反馈稽查部门,便于稽查部门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检查,实施重拳打击。 第五,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当前一些企业的财会人员在企业偷税的过程中,往往起生力军作用。对这类参与采取虚转成本和选用年度结转时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偷税的人员,我们要紧密结合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发挥会计核算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当前,特别需要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和惩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建账建制工作,规范财会人员的会计行为。 第六,要积极鼓励公民举报,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机制。对账外经营的偷税情况,往往是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有关业务单位比较清楚。从近几年举报偷税情况看,通常是一些企业法人和企业内部人员、业务单位在发生利害冲突时,才将企业的账外经营偷税行为暴露出来。为此,税务稽查部门一要鼓励公民积极举报;二要在查处举报案件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三要兑现举报奖励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等有效手段,建立一套由全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机制,使账外经营偷税者无藏身之地。 第七,要加大对账外经营偷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检查与打击是相辅相成的。在检查中,对已查实企业有意利用现金交易、账外账偷税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最高罚款;对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偷税成本,增加企业的偷税风险,使企业账外经营偷税行为收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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