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税 屋附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1 |
教师资格 |
教育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
2 |
法律职业资格 |
司法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
司法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4 |
注册会计师 |
财政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5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自然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6 |
注册测绘师 |
自然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
7 |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
生态环境部 |
准入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
国防科工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8 |
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
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
国防科工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9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
10 |
注册建筑师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
11 |
监理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2006年第28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 年第49号修订) |
12 |
房地产估价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3 |
造价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订) |
14 |
建造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 18号)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
16 |
注册验船师 |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
17 |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8 |
执业兽医 |
农业农村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9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准入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根据文化 部令2017年第57号修订) |
20 |
导游资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21 |
医生资格 |
医师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乡村医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职业病诊断医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 |
22 |
护士执业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
2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
24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25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
26 |
注册计量师 |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
2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
市场监管总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28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
广电总局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9 |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
30 |
航空人员资格 |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
中国民航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航空安全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1 |
执业药师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 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8号修正)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 |
32 |
专利代理师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准入类 |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7号) |
33 |
拍卖师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34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
35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
36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
37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 |
38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
39 |
资产评估师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
40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人社部规〔2020〕1号) |
41 |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自然资源部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42 |
矿业权评估师 |
自然资源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43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生态环境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
44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 地产经纪人学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
45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
46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 〔2015〕59号) |
4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利部 |
水平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根据水利部 令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50号修订) |
48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
49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
50 |
税务师 |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
51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
市场监管总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52 |
设备监理师 |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53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
54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
55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
56 |
精算师 |
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精算师协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57 |
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 |
证监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58 |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
国家文物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
59 |
翻译专业资格 |
中国外文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13项)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焊工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
生态环境部 |
准入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 |
国防科工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
2 |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
保安员 |
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0号) |
|
民航安全检查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0号) |
涉及安全,根据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
3 |
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
消防员 |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 |
涉及安全,根据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
森林消防员 |
应急管理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
应急救援员 |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号) |
4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5 |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 人员 |
游泳救生员 |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全民健身条例》 |
|
社会体育指导员 |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
指从事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
6 |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
民航乘务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0号) |
|
机场运行指挥员 |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水平评价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0号) |
涉及安全,根据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
7 |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
轨道列车司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颁布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21号) |
|
国家铁路局 |
8 |
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18号)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
9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18号) |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30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18号) |
除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9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 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 |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0年第30号、2013年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
11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 年第166号) |
|
12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1年第140号) |
|
13 |
家畜繁殖员 |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1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推动降低就业门槛,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持续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不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公布以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职业资格,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证书“含金量”进一步提升,为规范行业管理、稳定和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于2020年底前完成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工作。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改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相关的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因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需同步作相应调整。此外,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也对国家职业资格及其实施部门等作了一些调整,迫切需要相应修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降低就业门槛,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按照国务院要求,人社部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调整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近日,《目录》完成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问:与2017年版相比,《目录》有哪些变化?
答:优化后的《目录》包含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9项(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13项。职业资格总量比2017年目录减少68项,压减比例达49%。具体调整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乡村兽医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下的“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退出目录,从业人员依据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活动。二是新增“精算师”“矿业权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医生资格下设置“职业病诊断医师”子项。新增职业资格项目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三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注册设备监理师”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更名为“设备监理师”;“专利代理人”更名为“专利代理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更名为“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资格”等。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方面,主要体现为“两退一进”。一是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时间表,并就退出目录后续有关工作作出安排。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分两批于2020年底前退出目录。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的要求,2020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推动地方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做好职能调整,有序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在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人社部门已不再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三是涉及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纳入目录,新增了“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准入类职业资格。
问:颁布新版《目录》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本次是在2017年版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优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优化后的目录与2017年相比,职业资格减少了68项,削减49%,有利于推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减轻人才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二是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三是人社部门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问: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否会影响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是否相同?原先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答: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经评价合格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zscx.osta.org.cn或jndj.osta.org.cn)查询。
2020年7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问:新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如何实施?
答:为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衔接工作,人社部门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中,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企业是用人的主体,需要什么人,企业最清楚,怎么评价、使用,企业也最清楚。为此,人社部以企业为主阵地,积极开展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2018年12月探索启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2019年,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11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人社部稳慎推行职业技能等级第三方认定。2019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一批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2020年2月,发文持续征集遴选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同时授权地方开展地方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有9600多家企业、2700多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备案,540多万名技能人员经评价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下一步,人社部门还将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持续推动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同时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助力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推动评价服务惠及更多技能劳动者。
问:《目录》公布后,下一步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答:《目录》公布后,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职业资格实施监管,不断提高职业资格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一是严格落实《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职业标准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得借能力水平评价活动设置就业创业门槛。二是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提高考试科学化水平,加强考试诚信体系建设,确保考试安全。三是开展职业资格改革政策第三方评估。选取部分省会城市为样本,对近年来职业资格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广泛听取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四是研究加强职业资格法规制度建设,健全职业资格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