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皖国税流[1994]243号 1994-12-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部《关于申请军办企业减免税收的请示》([1994]后供字第16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94)财税字第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答复如下: 1、对省军区部队系统各军械修理所加工、修理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业务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加工、修理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省军区直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以及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省军区部队系统所属干休所兴办的小型加工厂、服务社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4条规定已作废,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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