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流[1994]2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30
摘要:对省军区直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以及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皖国税流[1994]243号         1994-12-30


省军区后勤部:

  你部《关于申请军办企业减免税收的请示》([1994]后供字第16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文件、(94)财税字第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省军区军办企业征免税问题答复如下:

  1、对省军区部队系统各军械修理所加工、修理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业务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加工、修理业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省军区直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以及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对省军区部队系统所属干休所兴办的小型加工厂、服务社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4条规定已作废,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