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9号 2007-1-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市局制定了《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及《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车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执行总局核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 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分局、车购办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列入征收范围的所有在深圳生产(包括改装)的车辆及在深圳设有代表处或代理商经销的进口车辆。 第五条 车价信息采集分为国产和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生产(改装)企业的主管区、分局负责采集(名单见附表1),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车购办负责采集(名单见附表2)。 第六条 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第七条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以下简称同型号)的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 对于同型号的国产摩托车,只采集最低的出厂价格;对于同型号的进口摩托车,只采集最低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 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内容包括: (一)轿车、越野车: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驱动型式、天窗、空调、电子巡航系统、视听系统、电动门窗、中央集控门锁等。 (二)客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悬架类型、空调类型、视听系统、卫生间等。 (三)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箱体材质、罐体材质、制冷机类型、轴数等。 第九条 车价信息的采集采取由生产(改装)企业、进口车采集点按期填写报送采集资料,各区、分局、车购办先核对后采集的办法。对采集信息异常的,各区、分局、车购办应到采集点进行核实,以保证采集价格的真实性。 第十条 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进口车采集点应在采集期次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本期的车价信息资料: (一)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包括如下资料: 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见《车价管理办法》附件1) 2.车辆合格证(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3.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包括如下资料: 1.《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见《车价管理办法》附件2) 2.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3.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原件验后退还)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区、分局应在每年的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本期采集、审核后的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电子文件(EXCEL表格)和车辆合格证、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传至车购办。 第十三条 车购办负责对国产、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电子文件分别进行审核、汇总后,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传至市局流转税处,流转税处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于7日前(节假日顺延)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十四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定期转发总局下发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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