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给中国雇员的各项津补贴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个[1996]第80号 1996-08-15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0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给中国雇员的各项津、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标准规定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支付给中国雇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财工字[1995]289号文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一)差旅费 1、外地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4元,会议减半。 2、宿费凭据报销,不包干。上限不超过三星级宾馆的标准房间价格(在此之内企业董事会定),超出上限个人负担20%。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低于40元(特区50元)的差价全部给个人。住亲友家一天十元。 3、伙食补助,一般地区15元一25元;特区15元一35元。当天往返的5元一10元。学习班酌减。夜间乘火车硬卧6小时以上,按国有企业标准补助。 4、车船费凭据报销,不包干。 (二)误餐补助 1、不发钱,包饭的:5元一15元; 2、发钱给个人的,2元一6元。 3、自办食堂的:成本列支补助食堂2元一5元; 4、夜间:11点前3元,11点以后超过12点3元一6元。 二、托儿补助费和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大财事字[1983]2号和大托字[1993]2号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扣除,即: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5元,托儿补助费每月24元。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给中国雇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费、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放给中国雇员的交通补贴等其他各项津、补贴已含在定额扣除的100元之内,不再单独扣除。 五、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大连地税局 1996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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