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261号 2008-12-26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五)项自2008年7月1日起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科环[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各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许可和税收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涉税审批流程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有关税收审批、备案和减免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并认真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减免税的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享受税收减免税情况,如发现纳税人经营不符合享受税收减免税条件,应及时停止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税资格,纳税人存在骗取税收优惠政策行为应按规定认真查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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