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44号 1999-09-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各局应结合今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新的增值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及日常稽查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所辖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工作。各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与征收、稽查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期初进项税额抵扣数字的准确、可靠。 二、对按(京国税[1998]127号)和(京国税[1998]214号)通知规定,暂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2000年1月1日起仍按(京国税[1995]88号)通知规定的方法继续予以抵扣。 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报表的上报时间发生变动,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原《北京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上报“通知”中所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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