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2001]2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3
摘要:由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担保机构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从批准之日起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1]25号      2001-09-03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从事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票据担保等合法担保、再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率计算免税。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免税条件

  担保机构要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费收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依据财政部财金[2001]77号通知规定:“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享受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若不能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的,则应合并征税。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呈报手续

  (一)由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担保机构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从批准之日起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二)[条款废止]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按季向所属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四、[条款废止]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

  担保机构应于季度终了10天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表》(附后),同时报送担保、再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合法凭据;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由县级地税机关于季度终了20天内预审预批预免。年度终了县级地税机关应于次年一个月内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每户担保机构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层报市地税局于2月底前批结;年免税额30万元以上审核层报省地税局于3月底前批结。

  附件:

经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 名称体系代码

  1 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8

  2 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9

  3 福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3

  4 永安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ZQD00014

  5 三明市华屹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5

  6 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6

  7 漳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7

  8 福建省沙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8

  9 永定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QD00019

  注:上述第一批免税期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预)审批(汇总)表

  呈报机构名称(盖章):法定代表(负责人)经济性质机构地址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填报时间

  税款所属时间免税业务项目担保业务收入(元)税率免税额1 2 3合计

  基层征收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区)级地税局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地税局意见(盖章)年月日省地税局意见(盖章)年月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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