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58号 2006-6-9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2]4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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