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地字[1996]4号 1996-02-02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5]101号和鲁价涉发[1 996]12号《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在发放标志收取工本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据。对是否印制、使用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局协商确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 二、标志的钉挂范围要按照鲁地税地字[1995]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拖拉机,不钉挂标志。 三、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为此,省局按下列标准收取印制费:拖拉机、船标志每个2.5元,摩托车标志每个2元,轻骑标志每人1元。各地要在领取标志的同时与省避结清应交印制费。 四、标志的领用、保管、发放等事项,要严格按照省局鲁地税地字[199 6]2号文件规定办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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