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出口牲畜继续免征屠宰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6]72号 1996-4-1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1996年度外贸出口牲畜免征屠宰税计划(见附表)随文下达,请依此执行。 二、各出口牲畜饲养场所在地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应对年度免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算,凡销售大于外贸企业收购的部分,应补征屠宰税。对未按规定办理屠宰税纳、免税申报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查结算情况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直接报送省局地方税管理处。95年度的结算于4月15日前报送。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对已征的屠宰税不予退库。各地在未接到省局下达的年度免征屠宰税计划前,不得自行减免屠宰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