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8]28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17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报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283号         1998-11-17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7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为正确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具体有:1、高新技术企业;2、新办第三产业;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6、国有农口企业;7、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8、就业服务企业;9、校办企业;10、民政福利和优抚福利企业;11、受灾企业;12、其他减免税企业。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工作,增加减免税的透明度。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申请减免税报告表。包括一般企业申请减免税报告表(附表1,各地自印),特殊行业企业减免税所得税报告表(附表2、3,各地自印)。

  (三)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有和损益表)。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申请享受安置失业、下岗、富余人员减免税的企业,附表4,全省统一,各地自印);校办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合格证书(申请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受灾企业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申请享受灾情减免税的企业)等。

  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以上资料,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间为当年度的10月份开始到次年的3月底前结束,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和审批。

  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逐年申请。新办企业当年经营不满半年,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当年申请减免税或推迟执行期限,从次年度开始计算。

  县(市)地主税务局按税收管理权限向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主税务局报送企业减免税审批材料时,应行正式"请示"公文。同时,必须随文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及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福利、校办企业年检合格证书或文件。纳税人其他有关材料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实行档案管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是否完备,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三)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批。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权限办理,由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行使减免税的审批权。具体按如下管理权限执行。

  (一)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1、2、3、4、5、6、7、12款的减免税权限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报批范围内第8、9、10、11款的减免税管理权限,纳税人年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款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县(市)地主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地主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应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得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报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和统计

  减免税税款,除个别有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作为企业"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单位反映,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的事后监督检查。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以及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执行减免税政策,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幅度、金额、用途等,并实行档案管理。

  (四)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企业类别、户数,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表5,各地自印),逐级汇总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同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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