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发[2001]147号 2001-11-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完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办理完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持有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3、有编委下发的关于核销事业单位编制的文件; 4、会计核算执行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 二、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除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08号)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加报 编委下发的关于核销事业单位编制文件的复印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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