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一[2001]409号 2002-1-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的补偿金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至5年内平均摊销。 附件:国税函[2001]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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