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2002]59号 2002-05-22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收取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使用票据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2]3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是我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按规定向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单位收取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时,填开使用的专用发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收取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费。 二、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76MM×94MM=48开。该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使用专用的大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联号码,其中发票的号码采用变形异型码,水印纸均有防伪菱形图案,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字样。 三、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为手写式专用发票,字规为青地税(××)地材三字,其中“××”表示年号。该发票共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3.6元/本。 五、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监制,并统一安排印制计划。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购领发票手续,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缴销发票。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的管理、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或取得地材管理费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002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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