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工本费银行扣缴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68号 2005-7-27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市财税库行联网工作的实施,市局前期在市南国税局试点推行了发票工本费银行扣缴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工本费自动扣缴的实现,减少了现金交易量,保证了资金安全,简化了办税手续,缩短了办税时间,优化了纳税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市局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发票工本费扣缴是指已与银行签定代扣税款协议的纳税人在办理领购发票业务时,改变现行的现金或支票的交款方式,直接通过财税库行联网实现工本费划转。发票工本费扣缴对提高国税机关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快捷地办税服务具有积极作用。各单位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不断扩大纳税人电子申报缴库比例,为发票工本费扣缴工作打好基础。 二、稳步推进,加强沟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纳税人先行试点操作,并制定业务和技术处理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工作及时顺利推行到位。对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向市局有关处室汇报、沟通,及时解决、完善。 三、加强票款结算工作,确保工本费核算准确。发票工本费缴库方式改变后,工本费核算以每日打印的“应征税款清单”作为记帐原始凭证。每日结帐后,将“应征税款清单”与“销售日报”“汇总专用缴款书”相核对,确保票、证、款审核一致。 附件:(略) 1.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2.发票工本费银行扣缴操作流程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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