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1]151号 1991-12-13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6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新所得各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新所得税示公布施行前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按照新所得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原理处理。即:依照新所得税法规定,其所得税率比新税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如: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额附征10%,即按2.4%的税率计征,合计税率为26.4%:企业所得税减半时税率为12%,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2%,合计税率为13.2%.其余类类推。请依照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