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521号 1999-1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234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国家邮政与电信机构分设,为便于税收征管,凡在我市从事电信(含传呼机通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与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分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必须分别使用我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电信业专用发票》与《广东省深圳市邮政业专用发票》(详见附件)。上述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己业务范围及用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现使用的《广东省深圳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除深圳市电信局按广东省统一规定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止,从2000年1月1日启用新票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统一发售的该种发票,可使用至2000年6月30日止,从2000年7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在此期间,已用完原来自印发票(旧票)的单位,应按新的票样申请自印新版发票或到税务机关购领新版发票。 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企事业单位,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 1.《广东省深圳市电信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2.《广东省深圳市邮政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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