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03]20号 2003-11-12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问题 (一)普通发票的资格认定。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报“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认定。凡需要领购、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需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等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核发相关认定证书后,方可领购、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乙票)。 二、关于核定领购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问题 (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开票方式,并填写《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认定表》(发票改革后使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卡),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发票的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发票发售的种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等确定;发票的开票方式(普通发票)依据纳税人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确定,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纳税人核定购领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二)凡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核定发票使用种类时,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输企业使用《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除交通部门国有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 三、关于发票领购与发售问题 (一)发票领购 1、各单位到市局领购的发票库存量一般应以一个月的用量为准。 2、各单位凭市局统一印制的《购领发票计划单》到市局领购发票。提取发票时,必须持市局开具的《票证领据》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家提取发票。 3、发票的领购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单位对领回的发票,凭《票证领据》与计算机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二)发票发售 1、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纳税人出售发票时,根据认定的发售数量,每次只能向其供应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向其出售发票时,每月最多只能按其核定的计税依据提供发票使用量,对超定额20%以内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发售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对超定额20%以上购领发票的,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其领购的发票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否则不予出售发票。同时,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提示,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可以对其停止发售发票,要求其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并将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纳税人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应予以恢复发售发票。 3、发票实行计算机管理。随着发票改革的逐步推行,纳税人应持发票领购簿(卡)领购发票,同时将纳税人所持的发票领购卡内储存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IC卡读写器读入税务机关数据库,数据读入后方能发售发票。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情况应及时的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4、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发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许可证件(正本)及收费标准应放置在发票发售窗口。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5、发票发售窗口应按每日、旬、月将发售发票情况打印出《发票发售分类、分户明细表》,以备日后核查。 四、关于发票审验问题 (一)纳税人在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后,每次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票窗口在审验发票时,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发票开具的金额,应通过税收征管软件系统对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对有明显异常的,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以此核查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同时,管理部门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发票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 (三)对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的纳税人,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由发票窗口予以封存并加盖发票封存印章。对封存完的发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保存期为5年。同时要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销号处理,并将销号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五、关于冲红发票的处理问题 所谓冲红发票是指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需要重新开具的发票。 凡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由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发生冲红发票时,分别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发票证明”(表样附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六、关于发票保管问题 (一)发票窗口对从市局领回的发票,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对发票的每次出库、入库,都要填制出库单和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二)各单位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未出售的发票放置在发票仓库内予以保管,不得放置在其他地方。发票仓库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做到“六防”,即: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虫、防鼠。 (三)各单位发票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在此之前不得随意作出任何决定。 七、关于发票缴销问题 (一)对因发票换版、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而造成的作废发票,纳税人均应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发票窗口应通过发票管理程序确定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并严格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缴销发票申报表》中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在《缴销发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及时将受理的《缴销发票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以冲销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 (三)在发票缴销时,对纳税人整本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收回缴销;对纳税人整本当中部分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加盖作废章,并予以签封,交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缴销方法:定额发票、税控票可剪角或加盖作废章;税控卷票可切割或封存。 (四)对集中收缴的作废发票,发票管理部门填制《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后,到市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对纳税人用完的且保存期已超过5年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无论是由纳税人保存的,还是由发票管理部门保存的,都应统一由发票管理部门报市局同意后,统一销毁。在销毁发票时,必须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场。 (五)因发票换版等原因造成的税务机关内部作废的发票,由发票管理部门填写《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征管处后,由市局统一收缴销毁。 八、关于企业自印发票问题 (一)对经营规模较大,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版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的企业,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样式必须适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和内容,使用税控卷式发票或税控平推式微机票。 (二)企业自印发票,应首先向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发票改革后使用),发票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具备自印发票的资格条件,提供的票样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经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为纳税人填开市局统一印制的《印制发票通知书》一式五联,《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其中发票字轨分别由印制年度、企业简称、印制联次等组成。 (四)纳税人持分局填开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就发票自印资格、票样等进一步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系统,并开具《印制发票通知书》由纳税人到指定有资格承印发票的企业印制发票。 (五)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发票完毕后,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连同所印制的发票,交发票管理部门审验后保管。 (六)对企业自印的发票,发票窗口不能一次全部提供给纳税人,应由发票管理部门予以保管。每次只能向其提供一个月的用量,在下次领购发票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九、关于发票检查问题 (一)发票的日常检查。发票窗口在日常发售发票工作中,要对纳税人使用完的发票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 (二)发票的重点检查。发票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或根据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某一行业或部分的重点户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整改措施等报市局征管处。 (三)发票的定期检查。发票管理部门除开展以上日常、重点检查外,还应结合征管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抽查或监控: 1、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 2、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 3、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取得发票情况; 4、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保管情况。 (四)发票管理部门还应重点加强对纳税人所携带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来我市从事经营的检查。 十、关于遗失发票如何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遗失发票之日起2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地级党报上声明作废。 (二)纳税人持在党报上声明作废的原样及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缴款书(复印件)交发票窗口留存备案,发票窗口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程序后方可发售发票。 十一、关于发票工本费收缴问题 (一)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标准。发票发售应与发票工本费的收取相分离。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应做到日清月结。 (二)各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发售发票收取的工本费解缴市局财务装备处。 (三)各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每次到市局领购发票时,按照市局征管处开具的《票证领据》金额,直接到财务装备处交款后,方可领取发票。 十二、关于收取发票保证金问题 发票保证金、提供发票保证人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发票保证人或收取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征[1997]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上述“临时经营”是指: 1、在经营地未办理营业执照,只办理税源登记的纳税人; 2、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同一经营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经营不超过180天的纳税人; 3、在经营地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三)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核定纳税人所需发票种类,填写《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人申请表》或缴纳发票保证金。每本发票收取不少于1000元的发票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发票管理部门收取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并同时确定发票的缴销期限。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要专户专存管理。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或在缴销期内无发票违法行为的,凭《发票保证金收据》向发票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 (五)对因纳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发票保证金收据》丢失现象,纳税人应首先到发票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填写《遗失发票保证金收据报告书》,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出具由单位法人签字的证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个体工商业户还应携带经营者、经办人或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方可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六)退还发票保证金原则上不退还现金,对确实需要退还现金的,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问题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0]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开发设计的代开发票程序为纳税人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暂用手工开具)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接受劳务方的介绍信(介绍信上必须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分别下列情况开具发票。 1、对持完税凭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2、对持税收缴款书(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待税票销号后,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对有特殊情况,在税票未销号开具发票的,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未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3、纳税人不够营业税起征点或已缴纳税款需要补开发票等特殊情况,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可通过直接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三)对需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的纳税人,必须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并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发票。对没有进行资格认定或经资格认定不合格未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不能为其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确实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以为其代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四)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每份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附相关材料装订后备查。代开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5年。 (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十四、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及管理问题 (一)各单位应根据市局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广税控装置。 (二)对需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由发票管理部门通知税控装置厂商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内、外培训),并告知纳税人有关税控装置的基本知识,厂商联系方式等。对税控装置出现故障,应通知厂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理。 (三)对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纳税人开票数据通过IC卡读写器读入数据库,便于进行数据比对。 十五、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问题 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2]182号)、《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消费者持有奖发票或经营单位持兑奖粘贴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兑付奖金时,发票管理部门应对需兑奖的发票通过税保票控系统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兑付奖金。 (二)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兑付奖金的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以便日后核对、查阅。 十六、关于发票违章处罚及税务人员违规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中的量罚标准暂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青地税征[1995]4号文件)(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重新修订)执行。同时各单位必须将已处罚的发票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对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发售、审验、保管、缴销发票等违规行为,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青地税党[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关于发票档案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发票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户式”管理,对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发票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应按月(季)进行整理,及时归入按户归档的“税务登记”档案内归档,移交档案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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