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法[1999]43号 1999-02-1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对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的投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期间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给予免征在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9号文件规定,对国务院决定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并按我省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凡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并于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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