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5]69号 2005-05-1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增设发票版面,调整发票联次 增设百元版《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另发)和百元版、千元版《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式样另发),主要提供给个体工商户使用,逐步取消定额发票。将三联次万元版的《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改为四联次(式样另发)。增设六联次、十万元版的《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另发),主要提供给经营规模大,每次销售额大的企业使用。调整后,《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版面有四种,即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和十万元版。《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版面有三种,即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增设二联次《安徽省电力公司低压用户电费发票》,主要供农村地区低压电用户使用,原三联次《安徽省电力公司低压用户电费发票》主要供城市地区低压电用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当扩大规格并增加填写栏 扩大《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规格,由现在的132MM*95MM改为155MM*95MM。《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和《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均增加一行填写栏,同时将《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改为“备注”栏,适当压缩《安徽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的“备注”栏,增加一行填写栏。在《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中增加投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栏,将七行填写栏改为五行。除《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其余发票的印制字号均移至左上角。 三、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的管理 (一)适当提高使用卷筒式发票的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标准,即由现在的年用票量50000份(250卷),改为年用票量100000份(500卷),其他衔头发票的申请标准仍为年用票量50000份。对于上述变动,各地国税部门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 (二)企业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套用现行的通用发票规格和式样,不得擅自更改。版面设计在保证基本填写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可适当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各企业报送申请时,必须同时附报衔头发票票样,凡是规格、式样、版面基本内容与通用发票不符的,各市国税局不得批准。 (三)各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衔头发票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范普通发票包装和标识 (一)统一普通发票包装要求。手写版发票一律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装要求装箱,以三联次《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为例,每大箱五小包,每小包40本、按20本一叠并列放置,每箱共计200本。其余发票根据联次或规格不同,相应减少每箱的数量,但必须为20的倍数,且每小包数量相等,大箱和每小包的外面都要在显著位置分别粘贴《普通发票装箱单》(式样另发)和《普通发票封包单》(式样另发),标明印制单位、发票种类,发票面额、发票起止号码、包装箱顺序码。卷筒发票每5卷为1小包,在每卷发票的外观上和包装封面上都要标明发票的起止号码和顺序码。 (二)统一普通发票封面和封底应反映和记录的发票信息。如发票使用单位、起止号码、使用情况、开票金额、使用规定等。 五、统一普通发票印制费用结算和售价管理 (一)各类普通发票的印制费用,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招标价格和《普通发票验收入库单》记载的数量按季与印制厂结算。发票印制费用一律在“项目支出——普通发票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各市国税局在审批时,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同规格、同联次、同纸质发票的售价,核定企业衔头发票价格,定点印制厂印制完毕后,将发票直接送往各市国税局,由各市国税局再通知企业缴款、领票。根据有关规定,各市国税局在收取发票工本费时一律开具完税证,所收取的工本费应及时上缴国库。 (三)对扩大规格和增加联次的普通发票结算价格,由省局和各定点承印厂参照招标价格商定后,再通知各地。 (四)关于普通发票全省统一售价的问题,省局正在与省物价局协商,在全省统一售价的文件未出台之前,各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加强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 为了避免浪费,各市国税局要采取科学方法对本地区各类普通发票的使用量进行预测,通用的普通发票,每次上报的印制计划要严格控制在半年的用票量内,每年分两次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即4月20日前上报下半年用票计划,10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的用票计划。企业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首次上报的印制计划不得低于规定的申请标准,但其印制计划也不得超过1年的用票量。企业衔头发票印制计划应按月集中上报,即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批准的印制计划,省局在每月10日前通知承印厂家印制,承印厂家在月底前完成印制任务。各市国税局在上报企业衔头发票印制计划时,应同时将核准的衔头发票票样上报省局(传真到征收管理处,传真电话:0551-2831682)。 七、严格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管理 根据《安徽省国税局CTAIS数据采集模版》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发票种类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首位为“1”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首位为“2”的为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首位为“3”的为企业衔头发票,各地一定要按照上述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发票信息进行系统维护,并确保发票名称与简称完全一致。为严格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票种代码和名称管理,省局对现行各类发票的票种代码和名称进行了清理,并在首位为“3”的普通发票名称中增加“企业衔头”的字样,同时规范了系统中各类普通发票的名称和简称(详见附件)。近期,省局已根据清理情况对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票种代码、发票名称和简称进行了一次全面维护。对各地原自编但未启用的一律删除,已启用且与省局规定一致的继续沿用,与省局规定不一致的直到各地已进机的该种发票用完为止。该文件下发后,各地不得再增加票种代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暂仍由各市国税局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225号)规定编制。各地对于同一票种代码的企业衔头发票,应按照发票号码分段来进行区别,第一批次号码用完后方可启用第二批次,依此类推。此前,有少数单位未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此再次重申:对不按规定编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种类代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或占用其他单位代码资源,影响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正常操作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 各市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要求,严格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对象和程序。代开发票是否收取工本费由各市局自定。 九、加强对定点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国税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定点印制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征收管理处),省局将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定点承印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定点印制企业要加强与基层国税机关和用票单位沟通,定期征询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服务等方面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十、其他有关事项 各地按照《2005上半年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印制的各类普通发票均可继续使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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